委托方(甲方):上海
受托方(乙方):上海地毯清洗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会展中心地毯清洁工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工作概况
1、工作地点:深圳市南山南山区荔湾路137号
2、工作范围:林小姐家庭地毯清洁工程。
第二条 服务方式
由乙方包工包料、包税费、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承包风险、包通过验收等,实行单价包干,在任何情况下不作调整,按实际工作量结算。
第三条 工期
(一)工期为1天,自2012年12月25日开始工作,2012年12月25日前通过合同约定的验收止。
(二)如遇下列的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提供乙方清洁所需水、电而影响乙方进场施工;
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包括级风、大雨、雪等恶劣天气),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延长工期的。
第四条 工作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
1、清洁工作的质量符合:《地毯清洗标准》(见http:/www.114qj.com/news/hynews/201152/4896.html)。
2、清洁工作完成后按双方确认的《地毯清洗标准》中约定的地毯清洗标准作为验收的标准。
第五条 合同总价款及付款
1、本合同工作量暂定为 130 ㎡(壹佰叁拾平方米),清洁费为人民币 3 元/㎡,合同暂定总价款为¥390元(大写:叁佰玖拾圆整)。按实际验收数量结算。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乙方完成全部的地毯清洁工作并通过甲方验收、办理结算手续后1个工作日内并向乙方支付。
3、以上付款,甲方将以转帐支票或电汇的方式支付,若甲方提出按六个月的承兑汇票支付的,则按开票银行同期贴现利息补息。乙方须向甲方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
第六条 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施工前,清理作业区范围内的存放物。
2、提供必要的工作用水、工作用电及存放清洁物料、机械和药剂的场所。
3、按时支付合同款。
4、甲方现场负责解决工作过程遇到的问题,并参与签证和工作量确认工作,如现场代表变更则需及时通知乙方。
(二)乙方义务
1、进场工作前,向甲方提交工作进度表,并严格按甲方确定得计划进行工作;
2、按甲方的安全制度出入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必须统一着装、配戴工卡,并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的监督;
3、作业时间的安排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营业和甲方及其业主的正常生活;
4、乙方确保所有施工人员的安全,并为其购买有效的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呈交有关保险公司和投保的资料。若发生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负责追偿、投诉及赔偿等费用,甲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5、工作必须认真负责。如发生任何意外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包括卫生劳动用工等在内),乙方须负完全责任,甲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在工作时,给住户或甲方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乙方应予赔偿。
6、乙方工作期间应采取必要的环保遮避措施,以避免其所使用的洗涤用品损害甲方在作业地点周围的绿化植物或其他物品。如因乙方的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7、乙方现场负责合同有效期内的工作质量、安全问题,如现场代表变更则需及时通知。
8、乙方必须依照甲方要求配合、协助处理突发事件,费用按实结算。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逾期完成清洁工作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3、清洁工作的质量经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不合格),乙方必须无偿返工,直至达到验收标准,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2%作为违约金,由此而延误工期的,按本条第2款执行。
第八条 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合同终止
(一)因解除而终止: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另须按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甲方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4、合同终止后,不妨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一)款的违约情况(包括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行为),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责任方应按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的1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
对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本着友好、协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双方同意诉讼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其它
1、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及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上海
乙方:上海地毯清洗公司
签定日期:20 年 月 日
技术支持:上海保洁公司